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8]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5-07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