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商贸[2012]39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5-02
实施日期 2012-05-0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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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2〕39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商务区是指城市内以金融、会展、商贸、咨询等贸易服务功能为核心,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聚,并配以完善的市政交通与通讯条件,为区域经济提供综合商务服务的城市功能区。商贸功能区是指以物资集散、信息发布、价格形成、标准制定及物流服务等功能为核心,批发物流企业集聚的大宗商品交易区。特色商业街区是指以零售、餐饮、娱乐、旅游等休闲购物功能为核心,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为一定区域提供特色商贸服务的服务业集聚街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消费结构升级,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已成为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引导生产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对流通产业转型升级及组织化、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带动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三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工商、税务、消防、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调研,推进示范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搞好各类集聚区的调查和统计,形成本地区三区建设调研报告。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城市功能区定位,综合考虑消费规模、交通、城市发展等因素,分类指导促进本地区集聚区规范发展。各地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统计表(附件2、3)、调研报告和工作方案请于6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我厅将以各地填报的项目为基础进行项目储备,据此开展省级商贸聚集区示范建设工作。

三、积极推动,落实配套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政策支持、建设管理、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好财税、金融、用地等配套支持政策。要积极拓宽三区建设资金筹措途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三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支持三区发展的良性机制。

特此通知。

联系人:商务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83233520,邮箱:swtsfc@163.com

2、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统计汇总表

3、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商贸业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各地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时间:

特色商业街区

序号

名称

店铺数

(个)

面积

(平方米)

年零售额

(万元)

税收

(万元)

从业人数

备注

(特点)

商贸功能区

序号

名称

店铺数

(个)

面积

(平方米)

年零售额

(万元)

税收

(万元)

从业人数

备注

(特点)

中央商务区统计表

序号

名称

店铺数

(个)

面积

(平方米)

年零售额

(万元)

税收

(万元)

从业人数

备注

(特点)

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商贸业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区域名称

区域概况

运营主体

卖场情况

业态构成

指标名称

单位

统计数

指标名称

单位

统计数

指标

单位

统计数

指标名称

单位

统计数

区域面积

平方米

规模以上商家数

5000平米以上

百货商场

销售额

万元

其中

2000-5000平米以上

超 市

其中

零售企业

2000平米以下

专卖店

零售额

万元

批发企业

批零兼营企业

批发额

万元

住宿企业

餐饮营业收入

万元

餐饮企业

住宿营业收入

万元

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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