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相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商务商服字[2013]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8-26
实施日期 2013-08-26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相关文件的通知

(京商务商服字〔2013〕6号 2013年8月26日)

各区(县)商务委:

为掌握商贸功能区及相关企业发展情况、引导和培育商贸功能区发展、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商务部决定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工作。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尚属首次,联系制度的建立对掌握重点商贸功能区的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和决策依据,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流通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商务委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

二、请积极组织好推荐申报工作。请各区(县)商务委,结合实际,按照《通知》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时间安排。由于时间较紧,请各区县商务委,务于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商务委商务服务业发展协调处。

9月12日市商务委商务服务业发展协调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初审。9月15日前将书面推荐意见及商贸功能区申报材料报商务部。

《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申请表》和《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申报书》可在“百度”中搜索《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的通知》从附件中下载。

联系人:李春、胡滨

联系电话:13691319170、87211899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