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文章来源:贵州省政府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2-05
实施日期 2013-12-05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12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