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加拿大schwartz levitsky feldman llp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财会函[2012]37号)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函[2012]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8-16
实施日期 2012-08-16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关于同意加拿大Schwartz Levitsky Feldman LLP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12]37号)

Schwartz Levitsky Feldman LLP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88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财政部

2012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