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2005)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31
实施日期 2005-05-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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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畜牧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的畜禽新品种的审定工作。经评审合格的畜禽新品种,方可推广。”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种畜禽销售:

(一)达不到品种标准的;

(二)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经检疫不合格的。”

四、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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