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
(汇综发[2011]1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美国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国境内进出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设计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现就该调查表报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美国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1家银行)应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要求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信息。
二、《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中“表一”和“表三”的报送频率为月度,于月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表二”及“表四”的报送频率为半年度,于一月和七月初的七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31家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报送纸质报表(签章后邮寄)和电子报表(以excel形式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统计处,邮政编码:100048。电子邮件地址:bopstat@safe.gov.cn,调查表的excel模板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网页中下载。
四、本调查表自文发之日起正式施行,首次报送2011年10月份数据。
五、本调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情况,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自行发文进行相关的数据采集,并明确辖内的数据报送主体及报送方式。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吴昊,联系电话:010- 68402593。
特此通知。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填报银行名称:
(请在名称上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表一
银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余额表
20 年 月末
项目 |
外币业务余额 (单位:万美元) |
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
人民币业务余额 (单位:万人民币元) |
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
甲 |
1 |
2 |
3 |
4 |
一、境外银行代付 |
||||
境内银行名义融资 |
||||
其中:90天及以下 |
||||
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
||||
境内银行居间业务 |
||||
二、境内银行提供融资 |
||||
三、境内银行向境外出口商承兑远期信用证 |
||||
其中:90天及以下 |
||||
四、境内银行向境外出口商提供的延付担保(境内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义弃) |
填报说明:
1.境外银行代付指境外银行为境内进口企业向境外出口企业在境外垫付进口货款。此项目由最终与境外银行发生代付业务关系的境内银行填报,不包括境内银行之间的代付。
2.境内银行名义融资指境内银行以自身名义直接从境外银行融资,委托境外银行为境内进口企业在境外向境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在境内银行以自身名义从境外银行融资时,境内银行与境外代付银行存在债务关系;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内银行存在债务关系,但与境外银行无直接债务关系。
根据境内银行从境外银行借款的原始期限,填写其中项:90天及以下的境内银行名义融资数据。
3.境内银行提供担保指境内进口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资,委托境外银行为其在境外向境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境内银行为境内进口企业从境外银行融资的行为提供担保;此时,境内进口企业作为主债务人承担对境外银行的债务,其与境内银行无直接债务关系,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在境内进口企业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4.境内银行居间业务指境内进口企业直接从境外银行融资,委托境外银行为其在境外向境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境内银行仅为境外银行和境内进口企业提供居间服务;此时,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银行存在债务关系,境内银行与境内进口企业、境外银行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5.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指境内银行在境内向境内进口企业提供融资,融资款项被境内进口企业用于向境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从境内)。不包括由境外银行代付业务形成的境内银行对进口企业的融资。
6.境内银行向境外出口商承兑的远期信用证余额,根据从承兑到最终付款的期限区分90天以上及以下。
7.境内银行向境外出口商提供的延付担保(境内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义务)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进口企业延付货款进行担保,该担保规定境内银行对境外出口企业负有第一性付款义务。
8.根据相关业务的具体币种情况区分本外币。涉及不同币种问折算时,使用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的折算率或外汇局公布的折算率。
9.根据填报单位对相关业务在会计记账时的具体处理方式(记为表内或表外),填写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表二
银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备注表
20 年 月末
项目 |
业务品种 |
流程描述 |
所属会计科目 |
推出时间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
一、境外银行代付 |
境内银行名义融资 |
||||
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
|||||
境内银行居间业务 |
|||||
二、境内银行提供融资 |
|||||
三、境内银行向境外出口商承兑远期信用证 |
|||||
四、境内银行向境外出口商提供的延付担保(境内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义务) |
|||||
填报说明:
1.根据填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业务品种”中填写相关业务类别中的所有具体业务的名称。
2.在“流程描述”中简单描述该业务的操作流程。
3.在“所属会计科目”中填写该业务在你单位会计核算过程中被计入的会计科目类别。如:资产/贷款/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进口押汇(如该业务属于你单位表外业务,请填写其在表外的记录方法)。
4.在“推出时间”中填写相关业务品种被推出的起始时间(如某业务的推出时间不详,可填写大致起始时间)。
表三
银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余额表
20 年月末
项目 |
外币业务余额 (单位:万美元) |
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
人民币业务余额 (单位:万人民币元) |
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
甲 |
1 |
2 |
3 |
4 |
一、境内银行提供融资 |
||||
买断性质融资 |
||||
信用证 |
||||
托收或汇款 |
||||
贷款性质融资 |
||||
信用证 |
||||
托收或汇款 |
||||
二、境外银行提供贷款性质融资 |
||||
三、境外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境内银行为交单行) |
填报说明:
1.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指境内银行对境内企业的出口贸易提供融资。
2.买断性质融资指境内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取得境内出口企业对境外进口企业的债权,并对境内出口企业无追索权。
3.贷款性质融资指境内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境内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进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后向境内银行还款,境内出口企业的债权未发生转让。
4.信用证、托收或汇款指境内企业的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5.境外银行提供贷款性质融资指经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或居问服务,境外银行直接对境内出口企业提供贷款性质的贸易融资,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后再向境外银行偿还的行为。
6.境外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境内银行为交单行)指境内银行作为交单行统计的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企业开出信用证并且承兑的余额。
7.根据相关业务的具体币种情况区分本外币。涉及不同币种问折算时,使用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的折算率或外汇局公布的折算率。
8.根据填报单位对相关业务在会计记账时的具体处理方式(记为表内或表外),填写计入表外业务的金额。
表四
银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备注表
20 年 月末
项目 |
业务品种 |
流程描述 |
所属会计科目 |
推出时间 |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
一、境内银行提供融资 |
买断性 质融资 |
信用证 |
||||
托收或汇款 |
||||||
贷款性 质融资 |
信用证 |
|||||
托收或汇款 |
||||||
二、境外银行提供贷款性质融资 |
||||||
三、境外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境内银行为交单行) |
||||||
填报说明:
1.根据填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业务品种”中填写相关业务类别中的所有具体业务的名称。
2.在“流程描述”中简单描述该业务的操作流程。
3.在“所属会计科目”中填写该业务在你单位会计核算过程中被计入的会计科目类别。
4.在“推出时间”中填写相关业务品种被推出的起始时间(如某业务的推出时间不详,可填写大致起始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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