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4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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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第1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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