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逾期外汇贷款计息方式的复函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1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11-02
实施日期 1999-11-0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逾期外汇贷款计息方式的复函

(银货政[1999]153号)

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你部[1999]中银管便3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银发[1993]293号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各种外币存、贷款利率为法定利率。”你行制定的外币利率以及与此有关的罚期罚息规定,计收复利的规定是经人民银行授权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应遵照执行。

二、对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的行为是有理论基础,也是有政策依据的。按照我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外汇贷款计收复利问题,因授权你行制定,对到期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也是合规的。

1999年11月2日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