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6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10-14
实施日期 1999-10-1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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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0月14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连江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9]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部门或其他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属于为用户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1998年12月,总局曾就这方面的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8号)明确,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你省连江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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