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海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7-12-31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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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主管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播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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