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60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01
实施日期 2007-06-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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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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