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8-27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以及具有岗位证书的监理助理员”等文字。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

五、删除第二十六条。

六、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