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函[2009]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4-27
实施日期 2009-04-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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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财会函[2009]16号)

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深圳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张勤女士。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12楼B2室。

现随函附上财政部11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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