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12〕447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项目申报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12年7月25日
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分配陕西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共同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认定依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信息。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从事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旨在支持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
第七条 项目申报有效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第八条 项目补助标准包括担保机构补助标准和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贴标准。
(一)担保机构补助标准。对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对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助标准。对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总量、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保费补助,不低于融资担保补助资金总额的20%。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陕西省境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已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同时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二)2011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2倍以上,且项目申报期内为本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三)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应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且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销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四章 业务标准
第十二条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业务发生日期以银行放款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融资担保补助的同一担保机构可申请不同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但同笔担保业务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补助申请中,当一个担保合同对应企业的一笔银行贷款时,视同为一笔融资和融资担保。一个担保授信合同对应多笔融资业务,以每笔贷款开出视同为单笔融资。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补助申请中,担保费金额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时向中小商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为依据。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补助申报期间项目担保费率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担保费率填列。担保授信合同下分多笔贷款的,若担保授信合同明确了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则以分笔(次)约定的担保费率为准;或没有明确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而是约定总担保费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总费率填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是指参照商务部《城市商业中心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划分的五个等级(即国际型、都市型、市级、区级和社区型)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陕西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程序。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首先登录http://dbjg.creditsys.com.cn系统,先行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上年已完成网上注册和审核的担保公司,不必再重复注册,可用指定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进行申报。担保公司在完成网上电子数据填报后,须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形成书面申报材料,上报各设区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程序。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由为其担保的担保机构代理上报(包括网上申报内容),书面材料由中小商贸企业按要求整理成册后提交担保机构统一上报。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请书。
(二)2012年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及续表。
(三)经合作银行盖章(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经中介机构(须为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2012年担保期间为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即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审计报告除原有报告内容外,还包括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内容:
1. 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与实收资本比例;
2.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比例;
3. 2011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情况;
4. 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申报时须附公司章程和公司与合作银行协议的复印件。
(六)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的工作总结,包括为商贸企业担保的基本情况、创新模式、成效、问题和建议。
(八)担保机构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四)商品交易市场等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商圈管理机构(市场或商圈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成立商圈管理机构的,按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属商品交易市场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商品交易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属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证明。
(五)中小商贸企业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申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助项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联合出具补助项目初审文件,将补助资金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六章 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对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担保机构和企业补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联合审核确定的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申报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确保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使用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适时组织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管理、安排及担保机构信用记录评价的重要考评因素。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对审计机构出具失实审计报告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针对中小商贸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保单、应收帐款、商铺租赁权等质押担保和供应链融资、联合担保等担保方式,积极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