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离岛免税手表征税事宜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函字[2013]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1-05
实施日期 2013-01-05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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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离岛免税手表征税事宜的批复

(2013年1月5日 署监函字[2013]6号)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高档手表(离岛免税品)优惠促销征税问题的请示》(琼关监发[2012]513号)收悉。现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海关应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的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离岛免税商店对手表及其它免税品降价销售,属于对相关免税品价格的统一调整,海关应以统一调价后的免税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并据此完税价格确定税率及计征税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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