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离岛免税手表征税事宜的批复
(2013年1月5日 署监函字[2013]6号)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高档手表(离岛免税品)优惠促销征税问题的请示》(琼关监发[2012]513号)收悉。现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海关应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的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离岛免税商店对手表及其它免税品降价销售,属于对相关免税品价格的统一调整,海关应以统一调价后的免税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并据此完税价格确定税率及计征税款。
此复。
海关总署关于离岛免税手表征税事宜的批复
(2013年1月5日 署监函字[2013]6号)
海口海关:
《海口海关关于高档手表(离岛免税品)优惠促销征税问题的请示》(琼关监发[2012]513号)收悉。现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海关应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的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离岛免税商店对手表及其它免税品降价销售,属于对相关免税品价格的统一调整,海关应以统一调价后的免税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并据此完税价格确定税率及计征税款。
此复。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