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手表整套散件原产地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2]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3-28
实施日期 2012-03-28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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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手表整套散件原产地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2]41号 2012年3月28日)

黄埔海关:

你关《关于明确广州精工技术有限公司进口手表整套散件原产地问题的请示》(埔关税〔2011〕196号)收悉。经研究,对于来函所述有关货物的原产地确定,你关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的手表整套散件,海关能够确定以拆散件或未组装件一并归入税目9102项下报验的,该手表成套散件的原产地应按手表零部件中价值占比最高部分的零部件(非功能性零部件除外)的原产地加以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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