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10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10-24
实施日期 1995-10-2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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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5年10月24日 财税字[1995]10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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