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2-11-29
实施日期 2012-11-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结合浙江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举措。依法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探索建立新型贸易体制机制,对于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具有重要作用。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强化土地、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和支持,着力协调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贸易管理和服务、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省有关部门和金华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开展扩大义乌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工作和推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完善改革试点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国家和省已经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改善发展环境。对省人大常委会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人民政府可以在义乌市停止实施或者进行调整,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义乌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产业层次提升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三、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开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特别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建议、组织执法检查以及听取改革试点工作专项报告等形式,依法保障和促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