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4]9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1-06
实施日期 2014-11-06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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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4年11月6日 税管函〔2014〕99号)

上海海关:

《上海海关关于报送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工作情况的函》(沪关单函〔2014〕3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审单作业与现场验估作业的联系配合问题

审单作业与现场验估作业之间的联系配合及工作衔接,请按照《海关审单工作制度》(署税发〔2013〕167号印发)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目前,总署正在研究制定《海关验估作业操作规程(试行)》,其中将对验估作业管理、操作规范及其组织实施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执法一致性的问题

《海关审单工作制度》已经对专业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的操作进行了明确。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作业,应严格按照《海关审单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关于区域审单委员会的问题

《上海海关关于报备长三角区域通关一体化方案中涉及专业审单相关方案的函》(沪关单函〔2014〕293号)已经对长三角区域海关审单委员会工作规程、审单分中心分工表和审单操作规程等进行了报备。本次来函所附区域审单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内容与此前报备内容相同,我司原则同意。请你关协调区域内试点海关按照已经确定的区域海关审单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运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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