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直通港、澳汽车货运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90]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2-09
实施日期 1990-02-0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交通运输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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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直通港、澳汽车货运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1990年2月9日 工商〔1990〕2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直通港、澳汽车货运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请示》(粤工商函〔1989〕149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在广东省范围内举办的从事直通港、澳汽车货运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由你局登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后再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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