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文号 冀发改技术[2012]119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0-08
实施日期 2012-10-08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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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技术〔2012〕119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认定主管部门年度公告发布后,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公告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与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一起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分别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各部门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申报情况汇总后,与其他五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各自对口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发现的问题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反馈申报企业。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申报情况汇总后,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行文报送国家认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在机关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有关情况。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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