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2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1999-12-21
实施日期 2000-01-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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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

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1999年12月21日)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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