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7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8-19
实施日期 2002-08-1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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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63号 2002年8月19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2]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公司(现更名××××公司)为履行与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长江三峡工程左岸电站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编号:TGT—TGP/EG9703CH)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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