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公安部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经[2003]5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5-29
实施日期 2003-05-29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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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经[2003]575号)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处:

请参阅你处今年4月9日《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是否属于金融凭证的请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函[2003]192号)转去,请收阅。

2003年5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银办[2003]192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征求对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2003]428号)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支付结算法》(银发[1997]393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财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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