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1-04-16
实施日期 2001-04-16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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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财税〔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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