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7-18
实施日期 2008-07-1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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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1.95亿元,直接转计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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