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空运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2]1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0-10
实施日期 2012-10-1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空运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2]153号 2012年10月10日)

福州海关:

你关《关于新西兰空运进口活龙虾享受〈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问题的请示》(福原办发〔2012〕2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十五条(二)的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来函所述货物为活龙虾,运输方式为联航空运,从新西兰基督城启运,经澳大利亚悉尼、香港中转后运抵福州,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因在中转空港停留时间短,不能取得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核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运输航程衔接紧密、合理,符合货物未在第三方进行加工的直接运输要求。因此,如经你关审核和查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进口货物申报相符,同意你关意见,该批货物可以作为个案适用《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

特此复函。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