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5-28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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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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