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商贸[2013]1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1-04
实施日期 2013-02-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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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3〕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四川省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第1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2013年1月4日

四川省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商务部《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商务领域标准是指由四川省商务厅归口管理,牵头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立项并组织编制、修订的商务领域内的地方标准。

第三条 四川省商务厅负责管理全省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牵头对全省商务领域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而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领域的地方标准开展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进行宣传推广等。

第四条 四川省商务厅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五条 四川省商务厅在充分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于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商务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并将计划目录及申报承担编制标准单位的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按照公布的计划目录,凡符合条件的行业商协会、院校、企事业等单位均可向四川省商务厅提出承担编制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申报书》、《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和标准编制计划。

第七条 四川省商务厅通过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地方标准项目承办单位,并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标准立项。

第八条 对地方标准需要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由四川省商务厅提出并上报商务部批准,由原标准编制起草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九条 起草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条 标准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的意见。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同一单位专家的意见不应多于2份。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报送四川省商务厅。由四川省商务厅审查后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承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自标准批准立项后至标准审查通过前,向四川省商务厅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四川省商务厅配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终审工作。

第四章 标准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确需调整的,可以申请调整,由标准起草承办单位向四川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承办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同一标准起草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第十六条 超过期限标准起草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的,5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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