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7]1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13
实施日期 2007-12-13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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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7〕11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8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

一、2008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7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2008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出口地区(企业)

蚕丝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5003的产品)

蚕茧(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

合计

21850

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6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300

辽宁

750

沈阳

140

四川

5170

50

河北

120

贵州

100

浙江

3170

宁波

290

陕西

390

山东

1550

100

青岛

150

河南

460

云南

300

湖南

290

黑龙江

90

海南

50

江苏

4410

北京

150

西藏

100

江西

60

安徽

150

重庆

1370

广东

1800

广西

230

上海

50

天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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