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4]10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2-19
实施日期 2004-12-1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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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地区 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

合计 1470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北京 150

天津 100

河北 200

黑龙江50

辽宁 200

吉林 50

河南 100

山东 1700

青岛 200

海南 400

安徽 400

江苏 2000

浙江 3000

宁波 300

上海 550

广东 2000

广西 200

四川 1000

重庆 800

陕西 150

云南 50

云南(边贸)100

西藏自治区 50

西藏(边贸)100

贵州 50

江西 50

湖南 50

新疆 50

大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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