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2-25
实施日期 1991-02-25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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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5日 国税发<199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类有价证券上市流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银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属于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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