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5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0-23
实施日期 2009-10-23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