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及申报大型公益性农批市场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2-16
实施日期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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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及申报大型公益性农批市场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商务委、贸粮局)、财政局,相关省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2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4〕36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现将《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大型公益性农批市场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1. 所选市场处于全省农产品流通骨干节点,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占地面积200亩以上,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5年内无搬迁计划;市场具有公益性功能,对保障供应、促进销售、稳定市场发挥重要作用,为或将成为我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一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2. 属于国有控股或持有“金股”的市场。政府持有“金股”是指政府在市场搬迁、上市、变更属性、市场调控、食品安全保障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重要事项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3. 已经或准备开展公益性项目(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冷链仓储、加工配送、信息平台、交易展示、消防安保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营,在公益性活动方面有具体的计划和相应的措施。

4. 2013-2014年发生农批市场建设运营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

二、申报材料

1. 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文件;

2. 《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附件2);

3. 2013 -2014年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支出证明;

4. 市场申请报告,包含市场公益性项目投资运营情况及公益性活动方面的具体计划和相应措施;

5. 市场公益性功能运营计划承诺书;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 由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下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农批市场进行申报,全省10个市(不包括宁波市),原则上一个市申报1家,杭州市可酌情申报2家,省属企业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2. 县级推荐。市场举办者应于2014年12月30前向县级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商务、财政部门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

3. 市级审核。市商务、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推荐市场的交易情况、辐射带动情况、国有持股及贷款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 省级审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开展实地调研后确定贴息项目,向社会公示无异后确定补助方案,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场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贷款利息支付情况按进度拨付贴息资金。

2. 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6日

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贴息项目申报表

法人企业全称(并盖章): 隶属市:

市场名称

开业日期

地址

辐射区域

注册资本

国有股份占比(%)

第一大股东及持股比例

占地面积

(亩)

建筑面积

(㎡)

经营户数

(户)

主要交易品种

2013年交易额(万元)

2013年交易量(万吨)

市场总投资额(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2013-2014年支付银行利息(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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