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6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7-26
实施日期 2002-07-2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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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09号 2002年7月26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承受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1日和1996年10月24日与你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出让188.6亩和22.44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的规定,对上述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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