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2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3-23
实施日期 2000-03-2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软件和信息服务 ;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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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23日 国税函[2000]209号)

你局《关于对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122号)收悉。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公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移动电话、基站等产品并提供配套软件,所提供的软件按单独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向客户转让合作权。对该公司转让软件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所转让的软件使用权按照计算机软件产品确定征税,如不属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销售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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