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7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11-26
实施日期 1999-11-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782号)

天津、上海、吉林、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华消[1999]第0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