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6]1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9-18
实施日期 2016-09-1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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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10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6年311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2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19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2.2016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6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2016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车型

地区

江铃

尼桑

东风

猎豹

三菱

合计

JX5036XZHL

ZN5025XZHHBG5

ZN5021XZHVAU5

LBA5031XZHLQ4

GMC5031XZHD

河北

9

1

10

内蒙古

2

8

12

7

29

吉林

1

1

2

江苏

1

3

5

2

11

浙江

17

17

安徽

1

1

2

山东

2

1

3

广东

4

15

19

广西

1

3

2

3

9

重庆

1

1

2

四川

2

1

6

9

云南

5

4

12

60

41

122

陕西

1

1

2

4

新疆

1

14

3

11

43

72

合计

25

48

24

95

119

311

2016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车型

地区

南京

北京

全顺

大通

合计

NJ5045XZHA

BJ5030XYB2CEB2

JX5049XYBML2

SH5041XYBA4D5

河北

1

1

山西

6

11

17

内蒙古

10

57

67

吉林

2

1

3

浙江

5

6

11

江西

1

1

山东

19

19

湖南

1

1

广西

10

8

1

3

22

四川

2

2

云南

21

21

9

51

陕西

1

2

3

新疆

3

7

8

6

24

合计

52

125

27

18

222

2016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车型

地区

北京

合计

BJ5042GGS12

山西

30

30

内蒙古

23

23

吉林

1

1

山东

12

12

广西

11

11

云南

29

29

陕西

1

1

新疆

12

12

合计

119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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