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基发[1994]8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94-08-30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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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结构复杂、工期长者取上限。

2.取费基数按最后批准的概算计取。

3.表中费率只含一般的试验、检测费,大型检测项目(如试桩、扫海等)的费用另行计算。

4.经济特区可参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5.“三资”工程项目可参照国际标准商定,也可取表中值乘以1.5系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水运)工程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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