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3-07
实施日期 2008-03-07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2008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