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1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2-01
实施日期 2009-12-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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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1号 2009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先对其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中有现金流交易部分确认的824183.32万元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没有实现现金流交易的部分确认的1642176.09万元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结果评估的资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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