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商贸[2015]1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商务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进出口商品贸易会河南省交易团各项工作的管理,省商务厅结合工作实际,对河南省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2015年3月2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河南省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每年4月15日-5月5日和10月15日-11月5日定期在广州市举办。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展位工作的管理,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展位分配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按照商务部“商会组馆、省(市)组团”的总体要求,省商务厅设立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以下简称“省交易团”),具体负责我省参会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省交易团设团长一名,由省商务厅主管 负责同志担任;设副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厅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设监察员一名,由驻厅监察室派员担任。
第三条 省交易团内设综合协调组、会务接待组、安保组和财务组,负责业务协调、会务接待、安全保卫、展位检查、财务管理等工作。广交会闭会期间,省交易团与商务部及相关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由厅外贸发展处负责。
第四条 省商务厅指定承办单位负责我省企业参加广交会有关业务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二章 参展资格
第五条 广交会统计口径。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第六条 申请展位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注册,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具有相应进出口商(协)会会员资格。
(二)申请一般性展位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企业75万美元,生产企业40万美元。
(三)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须通过商务部评审认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各级商务、工商、海关、税务、质检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
(二)因违规使用展位、侵犯知识产权等违反大会相关规定的企业。
(三)因其他原因被大会或省交易团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的展品;在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三章 展位安排
第九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一般性展位由商务部核定后切块下达给各省,由省交易团提出评审、分配意见,各进出口商(协)会最后核定参展企业资格条件。
第十条 品牌展位。由企业自愿申请,省交易团初审并推荐到商务部。商务部组织有关进出口商(协)会、交易团成立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评审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品牌展位数量和位置由商务部直接下达,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第十一条 一般性展位。根据商务部制订的《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和申请企业出口额、国际认证、研发创新、品牌建设、出口潜力等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扶大扶优。以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所申请展区上年度相关产品出口额为主要依据,对申请企业进行排队、筛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配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河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参会参展。
(二)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参展。根据广交会的有关规定,中西部省份交易团可以安排不超过本地总展位5%的展位,安排给出口金额较小或零出口,但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扶持期为两年四届。我省中小企业较多,在市、县商务部门推荐的前提下,适当多安排中小企业参展,不断壮大出口企业队伍。
(三)支持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出口。根据广交会的有关规定,支持外贸流通企业利用广交会平台,扩大代理出口。外贸流通企业在同一展区取得2个或2个以上一般性展位,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生产企业联营参展,同一展区联营参展企业不得超过2家,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四)实行动态管理。安排给企业的一般性展位不作为企业固定基数,企业展位数量安排一年一评,主要依据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所申请展区上年度相关产品直接出口额,择优分配展位。
第十二条 位置安排。由相关进出口商(协)会依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结合展场实际情况,按照品牌展位、特装展位、标准展位排序,依次提出安排意见,由商务部外贸司组织工作小组进行最终确认。
第四章 展位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广交会展位由申请单位自用,严禁空置、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四条 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展位使用者须与楣板企业名称一致。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须指定本公司展位负责人,并按时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
第十六条 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八条 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禁止企业联营参展。
第五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及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租;
(四)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手续;
(五)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等行为;
(七)经大会或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广交会大会检查组根据《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对全部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省交易团安排专人对我省展位进行检查。发现对展位违规使用行为予以通报并进行处罚。对违规企业予以警告批评、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取消其连续4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对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取消品牌展位直至下次评选。
第二十一条 空置展位。企业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连续2届参展资格;空置品牌展位,展位全部取消,直至品牌展位重新评审。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特装超期更改。在一个展区出现超期更改,连续3届不能在该展区特装;在两个以上展区出现超期更改的,连续3届不能在任一展区进行特装。
第二十三条 参会企业实行承诺制。参展企业会前须出具书面承诺,遵守大会和省交易团的规定,并承担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