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商务建[2015]35号)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高效使用好2013年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主销区建设工程”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7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加强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832号)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反复研究,制定了《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现下发各市县,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项目推荐、推进和验收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省商务厅市建处65315951、65310317,省财政厅经建处68537867。
1.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2.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专项项目实施操作办法
3.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专项项目验收要求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6日
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中央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明确工作总体思路、支持方向、资金支持标准和项目安排流程,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加强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83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加强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供应岛内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提高流通设施的公益性水平,改善岛内居民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应,同时,引导和推进我省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协调发展,创新流通方式,进一步畅通流通渠道,提高海南农产品的竞争力,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从冬季瓜菜运销向城市直销配送延伸,由季节性配送向全年配送延伸。
二、支持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支持符合海南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我省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建设发展指导性意见》布点要求的岛内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或改造果菜冷链系统、交易大棚、加工配送车间,购置分拣、分级、加工、包装、配送等设施设备,支持企业建设完善信息管理和质量追溯系统。
(二)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项目。支持省内重点流通企业整合产销地农产品资源,建设蔬菜、水果、肉类、禽类等多品种的加工中心、冷链配送中心和信息中心,支持企业完善有关检测系统。
(三)农产品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新建符合市县城乡发展规划布局的农贸市场等零售终端,完善市场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我省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提升。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引导我省农产品流通企业进一步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合作,支持海南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推动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
(五)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配套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公益农产品市场试点,对市县政府出资建设长期稳定提供成本价或微利公共服务,具有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等功能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支持市场完善配套交易、冷藏、信息、检测等系统建设。
三、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和报送相关材料。
(二)市县推荐。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对提交申请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拟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于规定期限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评审确定。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对项目申报和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情况和原则,按程序集体研究审核,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
(四)验收拨付。项目经核准下达市县后,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由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验收单位或者有关专家开展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按照项目支持标准确定拨付扶持资金金额。对全部通过验收的项目足额拨付扶持资金,对部分建设内容不合格的项目核减相应扶持金额,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或验收的项目取消支持计划。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做好项目审核验收等各环节工作,督促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省商务厅、财政厅及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及我省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的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公示下达、验收拨付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下达的项目保质保量按时按成建设。
(二)推动落实相关产业扶持和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201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3〕5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减免有关税费等方面落实好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
(三)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提供项目建设支持。加强与税务、工商、城管、环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对项目的支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督促市县各相关部门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工作时间安排
2013年10月-2014年7月,研究编制2013年海南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操作办法,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2014年7-12月,确定有关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研究确定2013年度资金第一批拟扶持项目,经公示后,形成项目安排意见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2015年1-4月,研究确定第二批拟扶持项目,推进实施已核准的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动态监督,督导项目承建企业严格按照下达任务抓紧施工。
2015年10-12月,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对不能按时竣工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督导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国家项目资金补贴到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中央专项项目实施操作办法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1、建设目标
针对当前面向岛内供应农产品流通体系存在的基础设施差、体系不健全、流通模式落后等问题,支持我省区域性及市县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改善岛内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和健全流通体系,提高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的能力。
2、支持内容
(1)果菜、肉类等产品周转冷库;
(2)交易大厅(棚);
(3)信息管理和质量追溯系统(要求能与全省肉菜追溯系统联网);
(4)检验检测系统。
3、布点和选址要求
符合我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我省鲜活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布点和选址要求。市场选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中长期内用地性质不会改变,周边具有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源和流通网络基础,且与其他市场合理分布,避免重复建设。
4、财政支持方式及标准
新建500吨以上冷库及相关配套设施,按照不高于1200元/吨,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6立方米计1吨,下同),最高补助不超过240万元(即最高支持不超过2000吨规模);新建交易大棚,按照不高于300元/平米,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即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0平米规模)。建设信息管理和质量追溯系统以及检验检测系统,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予以支持,其中信息管理和质量追溯系统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要求能与全省肉菜追溯系统联网),检验检测系统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二)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项目
1、建设目标
支持重点农业流通企业整合资源,在海口、三亚等重点城市建设服务于果蔬、肉类、禽蛋等农副产品岛内供应为主,具有品牌展示、展销、加工、配送、检测、信息、冷链物流等多功能多品种的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损耗,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2、支持内容
(1)加工车间(封闭式)及配套设备;
(2)果菜、肉类等产品周转冷库;
(3)集散配送区;
(4)信息管理和质量追溯系统(要求能与全省肉菜追溯系统联网);
(5)检验检测系统。
3、布点和选址要求
2013年,计划在海口、三亚等重点城市建设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其它市县视情拓展。
4、财政支持方式及标准
新建加工配送车间(封闭式),按照不高于600元/平米,且不高于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注:即最高支持不超过5000平米规模);新建周转冷库,按照不高于1200元/吨,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20万元(注:即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吨规模);新建集散配送区,按照不高于300元/平米,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注:即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平米规模);购置初加工设施设备(不含冷藏配送车辆),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信息管理和质量追溯系统以及检验检测系统,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予以支持,信息管理和质量追溯系统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要求能与全省肉菜追溯系统联网),检验检测系统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三)农产品零售终端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新建农贸市场等零售终端,完善有关设施设备,提升我省农产品零售终端硬件建设水平,改善岛内居民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2、支持内容
支持符合各市县城乡建设规划布局的新建农贸市场建设(不包括属于全省升级改造农贸市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我省发布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执行,并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配置熟卤食品冷藏柜、热藏柜等设备,建设和预留能与全省肉菜追溯系统相连的有关设施和接口。
3、财政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和引导新建农贸市场建设和完善交易大厅、信息室、检测室,并配备熟卤食品冷藏和热藏柜、强弱电(预留)等设施设施。根据交易大厅的验收面积,按照不高于标准造价的40%进行补助。其中,海口、三亚、洋浦地区城区农贸市场的交易大厅的标准造价为1300元/平米,其他市县城镇和乡镇农贸市场的交易大厅的标准造价为1100元/平米(参照我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标准造价),实际造价低于标准造价的,按照实际造价的4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引导我省农产品流通企业进一步加强与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合作,推动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扩大海南农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2、支持内容
鼓励和支持面向农产品流通行业、企业及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发展创新和电子商务应用创新,支持省内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依托公共性开放平台建设区域性营销展馆和开展营销推广活动。
3、财政支持方式及标准
财政补助:企业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补助实际投资额的40%,最高一般不超过150万元;应用与推广项目直接补助投资额的40%,最高一般不超过1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五)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配套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试点,支持市县政府出资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配套完善相关设施和系统,为农户和经销户提供免费交易场所,稳定产销关系,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2、支持内容
支持市县政府出资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完善配套冷库、可移动零售摊位等设施,完善信息、检测系统建设及配置地磅、公平秤等设备。
3、财政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公益市场配套建设冷库,按照不高于1200元/吨,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注:即最高支持不超过500吨规模);对公益市场建设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要求能与全省肉菜追溯系统联网)、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予以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5万元;对市场配置公平秤、地磅、可移动售卖摊位等公益性设施设备(不含冷藏车、办公桌椅),按照实际投资额的4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项目承建单位资质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综合性加工配送中心项目。要求承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拥有2年以上批发市场建设运营或农产品运销经验,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农产品零售终端建设项目。承建企业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和经验,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城镇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 要求承建企业具有开发和运营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应技术、资金、人才实力和相应团队。
(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配套建设项目。要求申报主体为市县政府或市县政府委托的公益性市场业务主管部门。
企业申报的项目内容如已获得过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本次将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三、具体操作程序
根据中央下达我省2013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项目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一)项目申报
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省商务、财政部门。
(二)评审下达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受理市县申报后,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等文本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筛选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提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省商务厅从省政务中心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审通过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承建资质、项目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以及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完成进度、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具体见评审表)。评审结束后由专家组独立作出评审意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参照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情况和原则,按程序集体研究审核,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并将有关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局,并要求所有项目在项目下达一年内完成建设。
(三)组织实施
项目经核准下达市县后,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并落实“六个一”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难点问题,推进项目尽快建成运营,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各承建企业要落实责任分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量、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四)验收拨付
项目建成后,承建企业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评估项目完成效果及预期效益。初步验收完成后,根据自评结果,承建企业应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受理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后,组织第三方验收单位或者有关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重点对项目是否完成建设内容、规模数量和完成核定投资额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独立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确定拨付的扶持资金额度,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对专家组验收通过的项目按下达计划拨付扶持资金;对符合总体功能要求,但部分子项目建设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或达不到计划建设任务的,可予验收通过但应相应核减扶持金额;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或总体功能不达标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并取消扶持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对市县验收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3年度海南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央专项
项目验收要求
一、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说明,包括建设地址,开工、竣工和投入运营时间,建设内容、规模、数量完成、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情况,特别要将下达项目时列的建设子项一一对应,分别写明;
(四)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和分项投资额(要与下达项目时的子项一一对应),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
(五)项目运营情况说明;
(六)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七)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项目提供);
(八)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根据项目公示的建设内容分子项进行审计,结论应有描述性意见,不能简单用“无保留意见”;
(九)项目投资相关合同和发票;
(十)其他说明资料。
二、验收核查重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基本要求;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
(四)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是否符合专项资金下达时要求。冷库、交易大棚(厅)、集散配送区、加工车间等按照实际建设规模予以补贴的子项,要用专业工具勘测实际建设规模,辅以核查其投资发票;信息系统、检测系统、电子商务平台、加工设备、配套设备等根据实际投资额予以一定补贴的子项,重点核查其投资发票凭证的真实性及其实际功能、运营情况。
三、建设基本标准
冷链系统。库体高度一般应≥3米,库体可采取混凝土或板式结构,应符合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SBJ16、SBJ17《室外装配工冷库设计规范》SBJ14《氢氯氟泾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氨制冷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法规要求。冷库应配备适当的照明、消防、通风及防护装置。制冷及配套水、电、库体保温的安装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机电总承包资质、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等要求。
交易大棚、集散配送区。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新型材质结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高度一般应≥5米,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排水、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地面为混凝土硬化地面,集散配送区内的 业务用房为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配有给排水及供电工程。项目须有效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预(决算)表的内容严格施工。农贸市场交易大厅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 80-2013)来予以验收。
加工车间及配套设备。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新型材质结构,应为封闭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包括清洗、分拣分级、分割、包装等区域及操作台,配套清洗间、消毒间、洗漱间、更衣室等,配套建设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废弃物处理系统及监控系统。配备相应的设备,如清洗设备、切分设备、分拣设备、包装设备、包装物等。项目须按有效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预(决算)书的内容严格施工。
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15平米以上的业务管理用房,配置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建设仓储管理系统,实现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货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与管理终端系统的实时互联互通;建设流通追溯系统,实现配送果菜的流通可追溯功能。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的,应实现网上选货、电子订单、配送上门、电子结算等功能。项目投资额应符合下达项目的最低投资额。
检验检测系统。建设15平米以上的业务管理用房,配备检测仪等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台账和检测制度。项目投资额应符合下达项目的最低投资额。
四、工作要求
(一)项目验收要及时高效。项目竣工后,承建企业抓紧自我验收,完成有关手续办理,准备齐全有关材料后向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书面核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各市县财政局应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承建企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验收要客观公正。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受理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后,组织第三方验收单位或者有关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重点对项目是否完成建设内容、规模数量和完成核定投资额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独立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确定拨付的扶持资金额度,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对通过专家组验收通过的项目按下达计划拨付扶持资金;对符合总体功能要求,但部分子项目建设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或达不到计划建设任务的,可予验收通过但应相应核减扶持金额;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或总体功能不达标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并取消扶持资金。
项目单位对市县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复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接受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
(三)项目验收要规范廉洁。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在项目验收中要遵守财经工作纪律和党纪国法,不得接受企业的吃请和财物,不得向申报企业索取财物和利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对市县验收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人员,将报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