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涉嫌走私自捕鱼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0]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22
实施日期 2010-07-2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涉嫌走私自捕鱼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7月22日税管函〔2010〕141号)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自捕鱼完税价格的请示》(大关税发〔2010〕28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检察机关所能提供的涉嫌走私货物的相关资料单证有限,按照现行海关估价法律规定对该批私货核定计税价格尚有困难。但考虑到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你关可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作大致估价,供其参考,但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呈堂供证。同时,正式的海关计税估价应当在检察机关补充提供更加充分的资料后,根据其书面委托后作出。

此复。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