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资外[1992]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10-29
实施日期 1993-01-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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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银行

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资外[1992]6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

银发[1992]238号文《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发送你行,为保证该办法明年正式实行,现将今年年底前对各行的几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应根据《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研究、测算出适应本行业务特点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各项比例,建立健全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并于十二月二十日前书面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为合理确定各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按照《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研究、分析和监测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性、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情况,资产负债结构,及时反映问题,为今后实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办法创造条件,总结经验。

三、《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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