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3]第6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第二百零二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外国公司来华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名称进行规范,在其名称中应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后缀以所在地地名及分支机构类型。属上述范畴的企业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后60日内持名称变更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可邮寄),逾期未办理者,登记机关将在2003年度年检中一并予以规范。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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