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4]财工字第2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7-08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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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94〉财工字第275号)

核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

为使军工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税收“先征后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军工企业有关退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退税原则

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先征后退,指标控制,严格审批,据实办理。

二、退税范围

1.所得税退税范围:包括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电子工业部所属外贸企业只含军品贸易部分);1994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成立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中军工企业按照投资、入股比例确定的部分。具体退付数额,在上述范围内根据我部核定的军工部门财务体制确定。

供销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不予退付。

2.增值税、消费税退税范围:限于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增加较多的个别部门,包括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扣除生产增长正常增加的部分后,在核定的指标内据实退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具体退付数额。按照当年两税实际上缴的比例分别确定。

列入国家名单的三线搬迁企业的退税,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047号《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但凡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部门,核定退税时,其所属三线企业已单独享受的退税照顾应从中扣除。

3.专项退税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征退专项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生产环节增值税,未经批准与专项无关的企业及产品不得执行。

三、退税申报和审批

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专项产品增值税,均由企业就地缴纳、财政部集中退付给军工部门。企业应分税种按月份将税收缴款书原件(包括有关附件,下同)及二份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填报退税申请书(表式附后),连同企业税收缴款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一并按月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每半年办理一次退税,年中预退,年底清算,多退少补。

有关三线搬迁企业的退税,应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年中先由中央财政垫退,年终结算时由地方财政交回。

四、退税的使用和管理

1.享受集中退税的军工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将所退税款用于亏损企业的补亏、军品生产线的维持和维护等。专项退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归还专项贷款和弥补亏损企业亏损。

三线搬迁企业所退税款应用于归还搬迁企业专项贷款、补充投资不足。

2.各部门所退税款的安排,须与财政部联合发文下达,执行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改变安排,部门和企业年终应将所退税款的使用情况汇总并单独编制决算上报财政部。用于还贷和投资的税款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国家资本金。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军工企业退税申请表

一九九 年 月

申请部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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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所得税 │ 增值科 │ 消费税 │ 进口商品 │部┃

┃ ││││ 增值税 │门┃

┃ ├───┬──┼───┬──┼───┬──┼───┬──┤审┃

┃ │缴款书│ │缴款书│ │缴款书│ │缴款书│ │核┃

┃单位 │编号 │金额│编号 │金额│编号 │金额│编号 │金额│意┃

┃ ││ ││ ││ ││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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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总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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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 ││ ││ ││ │ ┃

┃市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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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 ││ ││ ││ │ ┃

┃ 业小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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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贸企││ ││ ││ ││ │ ┃

┃ 业小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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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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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应按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别汇总填列,“

金额”栏填列企业实际纳税额。三线搬迁企业退税不填列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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