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储备商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6-26
实施日期 2013-06-26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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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储备商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储备商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3〕49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做好属地的中央储备和自治区储备承储企业监管工作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后要在第一时间对本地的中央储备和自治区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进行梳理、检查。一查各级承储企业是否建立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二查各级承储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防火、防汛、防震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三查各级承储企业是否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相关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四查是否落实了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跟踪督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备我厅。请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

联系人:苗苗,联系电话(传真):0991-2850655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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