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财库[200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1-12
实施日期 2004-01-1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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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填报日期:年月联系电话:

注:1、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填报此表;

2、"账户代码"是指中央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上核定的"账户代码",无中央财政部门核定代码的账户,此栏空置;

3、"账户到期日"是指中央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保留账户有效期的执行到期时间;

4、"是否审批"、"是否备案"和"备案后是否变更"栏须如实填写"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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